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
解讀其中四大亮點
亮點一
生活垃圾實行“四分法”模式
依照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近期大分流,遠期細分類”的規劃,并考慮蘇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條件、環境狀況、垃圾成分及終端處理技術等因素,將國內外垃圾分類的先進經驗與蘇州實際相結合,選擇了符合蘇州地方實際的“四分法”模式。
根據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苫厥瘴,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污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
“其中易腐垃圾是對之前的廚余垃圾的概念進行了豐富和擴充,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工作人員介紹。
亮點二
生活垃圾分類落實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是一項系統的工程,不是某個部門的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辦法》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中的政府責任。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及時進行修訂。
垃圾投放時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
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二)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責任人;(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四)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另外,辦法還對發改、財政、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教育、農業、商務等各政府職能進行了明確,對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責任采用列舉式表述,以明晰部門職責劃分,防止出現推諉扯皮情況。
亮點三
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城鄉一體化
目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也呈現越來越突出的趨勢,因此,《辦法》的制定體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原則。
《辦法》第四條規定覆蓋城鄉原則,把農村生活垃圾也納入共同治理體系。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十六條*款第四項分別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的職責分工進行明確,第二十一條對農村可堆肥垃圾進行了特別規定,農村地區對可“堆肥垃圾進行就地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實現生活垃圾減量。”
亮點四
蘇州實行環境補償制度和獎勵制度
《辦法》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調整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辦法。
這是我市在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一項有力創新,能*地調動各區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積極性,也能讓政府和公眾更加清晰地意識到進行垃圾分類、節約資源、環境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辦法》將垃圾源頭減量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規定,農村可堆肥垃圾實行就地資源化利用、實行漚肥還田;商品包裝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避免過度包裝。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這樣從源頭上就能夠大量避免和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也能從根本上解決垃圾處理難的問題。
《辦法》規定為促進辦法,旨在通過更多的激勵和促進措施來鼓勵市民開展垃圾分類,《辦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激勵促進措施,通過環境補償、年度減量獎勵、政府綠色采購、源頭減量等措施來提高市民開展垃圾分類的積極性。
原標題:《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7月起實施